首年缴费
¥32,543.00
2021-07-26905关注0赞
被保人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推荐理由:30岁男年收入30-50万,200万两全人寿险,50万意外多倍赔,80万重疾多次赔,200万特需医疗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800000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第2.5.2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2000000 | <p>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p>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p>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p> |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 2000000 | <p>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费用保险金,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普通部、特需医疗部、国际部、干部病房。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且因该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先行使用基础年度赔付限额进行给付且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础年度赔付限额后,继续在额外年度赔付限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我们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240000 | <p>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p> |
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陆地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合同约定的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陆地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第2.5.1项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合同约定的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水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800000 | <p>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p><p> </p><p>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p>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 3000000 | 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800000 | <p>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p><p> </p><p>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p> |
豁免保费 | 800000 | <p>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自确诊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p> |
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合同约定的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若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 | 25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非个人账户部分、大病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
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 1600000 | <p>首次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且确诊时未满八十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重度”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首次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p><p> </p><p>第二次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上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且确诊时未满八十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重度”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第二次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p> |
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 1200000 | <p>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疾病(见释义),除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心脑血管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p> |
重大疾病二次赔付保险金 | 880000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三次次赔付保险金 | 960000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包含产品: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同方全球「日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1年 | 915 |
主险 | 同方全球「都来保」(B款)定期寿险 | 25/30年、至60/65/70/75周岁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7856 |
主险 | 同方全球「守御一生」(B款)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1292 |
主险 | 同方全球「康健一生」(智尊保臻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22480 |
驾驶员将车辆临时停放后下车,后车子后溜驾驶员被撞伤。保险公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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